與天為鄰,傲雲峰

九龍宋皇臺道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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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
第三次臨時|業 委 會|會議
有關爭取成立傲雲峰業主委員會事宜- 一戶一信 html PDF
會議紀錄html PDF
會議議程 html PDF 
日 期: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
時 間: 下午四時正

地 點: 九龍土瓜灣馬頭角道33號欣榮花園地下2至3號舖九龍城民政事務署土瓜灣分處會議室

2004

第二次臨時|業 委 會|會議

會議紀錄html PDF

就第一次會議提出的聯署信之回覆

促請有關部門處理並解決各入伙及屋苑問題議案-聯署信回覆 html PDF  

會議議程 html PDF
日 期: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六
時 間: 下午四時正

地 點: 九龍土瓜灣馬頭角道33號欣榮花園地下2至3號舖九龍城民政事務署土瓜灣分處會議室

第一次臨時|業 委 會|聚會 

促請有關部門處理並解決各入伙及屋苑問題議案-聯署信 html PDF
會議紀錄 html PDF
會議議程 html PDF
日 期: 二OO四年十日二十三日星期六
時 間: 下午六時正

地 點: 九龍土瓜灣馬頭角道33號欣榮花園地下2至3號舖九龍城民政事務署土瓜灣分處會議室

 

 

成立法團是出路

公契,訂明10%業權份數可召開業主大會,但要屋苑75%業權份數議決,才可解聘管理公司,屬「非常之難」。他稱,一個屋苑若沒有法團,則只可依靠公契行事,但當屋苑成立法團,則可同時引用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。 

管理條例可凌駕公契

事實上,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列明,若公契與該條例有互相矛盾之處,便以條例為準。 

該條例附表7列明,只須50%業權份數可解聘管理公司,而就算公契列明要75%或25%,都以50%為準。 

若小業主認為公契有不合理條文,便只有成立法團,才可有條例的保障,這引證了成立法團的好處。

《‧轉錄自珀麗灣業主討論區  》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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